一、国有建筑抗震加固的可行性论证、规划设计应以基础结构评定的综合结论为基础,基础结构评定一般包括承重构件的可靠性鉴定和抗震性能评定。
二、系统评定解决以下问题作出确定结论:
1建筑构造承载能力是否满足正常启动规定;
2抗震设计能力是否不足;
房屋建筑加固范围及内容。
2)属于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的建筑,可在5年内分阶段、分批安排加固。
三、国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(包含结构承载能力不够的加固,下同)应纳入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抗震规划,按下列规定分阶段、分批安排:
1.对地震灾区建筑:
1)遭到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(有修复价值者)的房屋建筑应该马上加固;
2)对于轻微损坏的房屋建筑,如果结构系统评定确认需要加固,可在2~三年内分阶段分批实施;
2.对未受地震灾害的7对~9度地区建筑:
1)特殊设防、重点设防、地震中期预报区域的建筑,应优先安排;
四、下列房屋建筑不宜采取加固措施进行加固:
1.地震灾后被认定为无恢复价值的严重破坏性建筑(不包括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);
2.建筑工地受严重地质灾害影响,确认为应迁址重建的房屋建筑;
3.加固修复成本高达新建造价70%以上的建筑。
五、国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按评定确认的加固范围分为三类:整幢建筑加固、独立区段加固和仅对指定构件(含连接)加固。审查图纸时,解决加固范围进行复核。
六、国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,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和技术,都要从实施减灾设计策略出发,采取科学、安全、有效的系统结构措施,确保房屋建筑具有足够的整体牢固性和牢固的逃生疏散通道。
七、国有建筑抗震加固用的材料或产品,应当采用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国产材料或者产品;只有国产材料或者产品缺乏该品种,或者虽有该品种,但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,方可选择进口材料或者产品,但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。